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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所需要的過程詳解: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轉讓流程: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后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商標局受理后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注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注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商標轉讓完成后,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若原商標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于商品將屬于違法行為。
2、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商標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 ,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標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注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