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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在Peter v.Nantkwest,Inc.案(第18-801號)中一致裁定,美國zhuanli和商標局(USPTO)不能在根據《美國法典》第35卷第145條提起的地區法院訴訟中將其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費用轉移給訴訟當事人。
《zhuanli法》為zhuanli申請人在聯邦法院對USPTO駁回提出上訴提供了兩條途徑。《美國法典》第35章第141條允許申請人直接向聯邦巡回法院上訴,但不允許申請人提交新的證據。《美國法典》第35章第145條允許申請人首先向弗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并允許申請人在那里提出新的證據。但是,第145條還要求申請人支付“訴訟的所有費用”
在涉及Peter訴Nantkwest,Inc.的第145條訴訟中,美國zhuanli商標申請局向地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償還第145條170年歷史上第一次包括按比例支付的律師和參與本案工作的律師助理的費用。地區法院駁回了這項動議。上訴時,一個分裂的聯邦巡回法庭撤銷了上訴,但歐洲銀行聯邦巡回法庭隨后撤銷了上訴,認為美國zhuanli局無法根據第145條收回律師費。
在索托馬約爾法官的裁決中,最高法院確認了聯邦巡回法院。索托馬約爾法官解釋說,根據數百年前的“美國規則”的假設,每一個訴訟當事人都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輸贏,除非法令或合同另有規定。”索托馬約爾法官駁回了美國zhuanli商標局關于美國規則不適用于第145條的論點,因為該法令不向勝訴方支付律師費。根據索托馬約爾法官的說法,“他的法院從未建議任何法律免除對費用轉移的推定”,包括那些沒有明確向勝訴方支付律師費的法律。
索托馬約爾法官接著解釋說,“在普通的法定用法中,僅‘費用’一詞從來沒有被視為授權授予足夠明確的律師費,以克服美國規則的推定。”在這方面,她指出,§145中的“訴訟費用”一詞與拉丁費用類似,或“訴訟費用”。這一術語長期以來指的是在訴訟中通常收回的一類費用,而律師費傳統上不屬于這類費用。”她還指出,“費用”和“律師費”在各種法律中同時出現,轉移訴訟費用,這表明國會理解兩個術語應相互區別,互不包含。”
最后,索托馬約爾法官聲稱,“zhuanli法的歷史強化了國會不打算在第145條訴訟中轉移費用,”他指出,美國zhuanli局迄今從未根據第145條要求其支付律師費,“[我]在后來的幾年里,當國會打算在zhuanli法中規定律師費時,它明確表示。”例如,《美國法典》第35章第285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向勝訴方支付合理的律師費。”